江蘇營改增減收調查:地方主體稅種亟待重構



桃園缺錢江蘇營改增減收調查:地方主體稅種亟待重構

江蘇“營改增”減收調查: 地方主體稅種亟待重構

導讀

從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調研的江蘇幾個省轄市看,營業稅均是地方第一大稅種,而營業稅收入絕大部分納入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在營改征增值稅後,即便稅收收入總量不變,地方公共預算收入也將減少75%。

本報記者 王海平 江蘇報道

“營改增”進入收官階段,使得營業稅退出歷史的時間正在接近,這讓地方稅務局倍感壓力。

對參與的企業而言,在對“固定資產”等進行瞭一輪新投入後,隨即開始享受到“營改增”帶來的減負效果。但改革中由於財稅體制的設置,對地稅局而言,則將喪失當下最大、收入占比最高的主體稅種。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近日在與江蘇省多個省轄市地稅局溝通中獲悉,主體稅種缺失以及如何構建新型地稅格局是全面“營改增”後地稅系統需要解決的最為迫切的現實問題。

地稅最大主體稅種消失

從近些年江蘇省以及各市地稅收入看,營業稅、所得稅(企業、個人)是當前地稅收入中最為主要的三大主體稅種。

以蘇北某省轄市地稅局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提供的數據看,在2014年,上述三個稅種合計入庫占地方全部地稅收入約60%,而營業稅占比三大主稅約82%,以此計算,營業稅占地方稅收的比重接近50%。而從增幅看,近10年來主體三稅均保持在10%以上,增量貢獻率一度超過70%。

一旦“營改增”全面落實到位,也就意味著地稅最大主體稅種的消失。

對地方政府而言,多年來營業稅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上超越其他稅種,具備穩定、可管控、帶動性強等明顯優勢。

盡管目前地稅征收的稅種有18種之多,但“面散量小”,“作用”無法與營業稅比擬。一位地稅局副局長憂心忡忡地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營改增’一到位,地稅收入將斷崖下降。”

至少在過去的3年中,上述省轄市營業稅占地方稅收的比重基本維持在48%上下,而其中建築業、房地產業和金融業三行業營業稅合計占營業稅總額的80%以上,這也正是目前“營改增”的重點領域。

“一方面,地稅收入總量下降;另一方面,從所得稅等(地方部分)其他稅種的規模和增幅看,無法承擔起營業稅曾經發揮的重要作用。”

此外,“營改增”會導致企業所得稅轉移至國稅部門征管失去新的增長空間。而主體稅種的征收權轉移,面臨考驗的還有在代開發票時隨主體稅種附征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附加等。

科學界定“央地”事權

從目前的財稅體制改革看,維持增值稅75:25的稅收分成比例並未出現要調整的信號。

因此,隨著“營改增”的深入,在這一分稅制比例結構下,中央級收入增加、地方級收入銳減的趨勢已十分明顯,這將進一步降低地方財政收入在財政總收入中的比重。

從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調研的幾個省轄市看,營業稅均是地方第一大稅種,而營業稅收入絕大部分納入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在營改征增值稅後,即便稅收收入總量不變,地方公共預算收入也將減少75%。

以另一省轄市數據為基礎顯示,在2012-2014年,市地稅局分別征收營業稅(不含省級營業稅)68億元、83億元、92億元,分別占地方公共預算收入的比重為33%、36%和35%。

“我們在2015年安排營業稅增長10%的計劃,以此計算,‘營改增’後,地方將減少地方公共預算收入約76億元,地稅部門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將大幅度縮水。”

而如果要保持“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不變”的趨勢,則現行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成辦法必須做出改變,以補足地方財力因體制變動帶來的“政策性”缺口。

這是因為,在現行財稅體制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均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的地方部分,其收入大約占到地方稅收收入的35%左右。

地方依據實踐的測算提出瞭建議方案:

其一,建議將增值稅、所得稅分享比例調整為70:30和50:50。以2015年地稅計劃收入增幅10%計算,則上述省轄市可因此彌補公共預算收入約18個百分點。

其二,建議按國際慣例,將所得稅的共享方式由現在的“收入分成”改為“分率共享”,可由中央設定全國統一征收的稅率,地方政府可在這一稅率之外加率征收,但最高限制的加征稅率由中央控制。

其三,對中央而言,建議利用“營改增”契機,將增值稅劃為完全意義上的中央稅,以切斷地方政府在推動經濟發展與獲得稅收收入之間的關聯,再根據各地人口數量、轄區面積等因素,通過一般轉移支付來平衡各地財政收支。

有學者表示,從推動經濟轉型的角度看,可設置差別化的增值稅分享機制,適當降低工業部分的增值稅地方分享比例,以提高服務業部分增值稅的地方政府分享比例。

目前,地方政府對服務業的投入以及服務業帶來的貢獻已成為推動經濟成長的重要力量。

“營改增”帶來的一大變化是,要重構地方收入體系,但其前提是科學界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范圍,以及財力與事權匹配、事權與支分享安全的汽車貸款諮詢管道公司貸款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除瞭盡快形成中央、地方以及共享事權的清單外,地方建議增加中央政府的支出責任,至少要使得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重要從當下的15%逐步提高到30%,如在重大民生與基礎設施建設事項上(新農村建設、保障房建設等),其支出的主體責任應主要由中央負責。

地方主體稅種構建

從調研的情況看,在“營改增”後,如何構建地方主體稅種是探討得最多的話題。

地稅方面的首要建議,在於將消費稅改為地稅征收。這是因為,消費稅收入與地方人口和經濟發展能力關系密切,更符合地方實際。

某省轄市地稅局測算發現,如果改為地方稅種,則可彌補營改增後公共預算收入缺口的6%。同時,如果車購稅轉由地稅征收,可彌補缺口達9%。

其次在於所得稅。從國際經驗看,所得稅已是財政收入的主要部分,這符合長期發展的要求和方向。對壟斷性、暴利行業的高額利潤,根據其利潤率的高低,按不同比例征收。

“有過渡性政策,但壓力仍很大”,上述某地稅局副局長表示。

從地方角度出發,構建新型地方稅收體系仍有很多的空間,如,將現行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並為“城市房地產稅”,按照房地產評估價值扣除10%-30%後作為計稅餘值,租金收入不再征稅,或將房地產交台中南屯房貸易環節中契稅與印花稅“合二為一”。

“目前地方收入中非稅收入的比例占比較大,這不僅加大瞭交易成本,也擠占瞭稅收增長空間”,一位從事預算管理的官員提出建議,“費改稅”可將大量分散於地方、部門的政府性收入納入財政收入。

(編輯:吳紅纓)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151009/0209234240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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